事情是这样的: 今年初我参加了某补习班的会计课程感觉还不错; 没多久补习班的主任打来跟我推他们的公职考课程; 也不知那时在想什么;就一口气买了三年的课程 打算会计课是上到今年12月; 公职的课打算从明年的7月开始; 所以公职的课我是都没上过也没拿到任何教材。 但是因为白天要上班;晚上要带小孩; 这样能唸书的时间太少了也愈想愈后悔 想了很久打去消基会问他说只要我没上过课就可以完全退费; 可是我打去习补班问他们补习班有补习班的规定; 他可以帮我申请退费要7个工作天才知道能不能退 而且他说你会计课已经在上了; 公职的课是我要求明年才上的;那是我的问题; 不是他们的问题 态度也很差;最后还被挂电话 现在的我还能拿回这些钱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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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该是可以要回来还那么久才上课
查查看补习法规确定一下
你的收据之类的应该也是写明年开始上课吧!?
亲自去一趟请他们退费
当然先搞懂法规
如果他们太超过
就抬出法律消基会等等
再沟通看看吧
加油
我有过经验阿
可是不是公职的
是那种名义上帮你找工作
结果就劝你补习
我是态度上硬一点
既然消基会都说可以那你在跟她们谈
记得态度上硬一点
不要被她们说服
自己先查消基会的条文,可以上网google一下,自己用最短的时间整理好,也跟对方说你有跟消保官确认可退、且条文上写的,自己站得住脚不要被对方唬住了,若手机有录音功能用手机打,记得全程录音,日期时间确实记录
收据或发票準备好!
户头影本準备好!
存证信函写一写。
电话打一打!
当然可以拿回钱啰!
我也有经验,但是很多年前的事了,
你可上各县巿的教育局网站询问
你参考看看吧
资料维护: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会教育科
发布日期:2008-06-25
「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」业经台北市政府95年9月11日府法三字第09532299200号令修正发布实施,有关补习班退费规定(第33条)修正如后,补习班学生缴纳费用后离班者,应依下列规定退费:(计算方式以双方约定费用为準)
学生于开课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费申请者,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95,惟补习班所收取之百分之5 部分超过新台币一仟元者之部分,仍应退还。
学生于开课日前第59日至第8日提出退费申请者,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九十。
学生于开课日前第7日至第1日提出退费申请者,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八十。
学生于实际开课日期起第2日(或次)上课前(不含当次)提出退费申请者,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七十。
学生于实际开课日期起第2日(或次)上课后且未逾全期(或总课程时数)三分之一期间内提出退费申请,补习班应退还约定缴纳费用百分之五十。
学生于实际开课期间已逾全期(或总课程时数)三分之一者,补习班所收取之当期费用得全数不予退还。
※补习班招收学生收费超过ㄧ学期者,该学期部分适用前项规定退费,其余所收费用应全额退还。
点阅: 850 资料更新: 2010-08-26 12:07:00 资料维护: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会教育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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